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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

  四、合理衔接养老保险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改制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连续工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另行缴纳地方性养老保险金。
  改制前已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下同)的人员,原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退休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办法调整其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解决。若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原有经常性事业费的改制单位负责补足其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没有经常性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可根据条件,按规定在原资产中提留或在国有股分红中解决。
  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职工,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规定执行。同时,可从原单位国有资产中提出一块,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改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平稳处理医疗保险关系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改制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连续工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视同缴费年限。
  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可根据实际,参照当地标准,为已退休人员提取补充医疗费,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单位对个人医疗费补助部分;补充医疗费暂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其中,在杭省属事业单位先按人均3万元标准提留,若今后杭州市实行退休人员医疗费社会统筹,再按有关政策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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