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适当程序公示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须经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省属事业单位实行改制,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并办理有关法定转移手续。省属事业单位被撤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清算其债权、债务,并按规定收回国有资产。
省属事业单位实行改制,对原应付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经审核批准,部分可依据职工贡献、工龄、岗位和技能等因素,分配给个人投资入股。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持股企业的,要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
三、依法转换劳动关系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形成真正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关系。
对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股份的,要依法解除原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并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省规定的限额。
对改制后保留国有股份的,在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对改制时未聘人员或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单位同意而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按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改制为国有持股企业,今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支付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补充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01]86号)处理。
有条件的省属事业单位在改制或撤销时,截至2002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本人自愿,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退休,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的,应由单位和职工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缴费工资的规定比例,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中6%缴医保经办机构用于建立统筹基金,4%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建立相应人员的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