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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或撤销时职工提前退休截止时限的规定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
 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政办函[2002]45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提出如下政策意见,请省级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改制范围和方式
  按照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对省属事业单位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重点是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改制为企业;对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可通过试点,逐步创造条件改制为企业;对监督管理类等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部分,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
  省属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采取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有效形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对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予以合并重组,个别特别困难的,可予以撤销。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途径参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
  省属事业单位实行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在改制时,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倡经营者持大股、业务骨干多持股。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要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二、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与剥离、股本设置与管理等,参照省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8]15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管局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53号)、原省土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浙土[2000]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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