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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厅关于颁发《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开发利用中小水电资源,应当按流域或河流进行统一规划,并与本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相一致,以全面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的基础上建立本区域中小水电开发项目数据库。
  第五条 经法定机构批准的流域规划或河流规划是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未经批准的规划不能作为中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六条 参与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申请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水资源开发使用权,方可以进行开发。
  第七条 中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获得,须进行下列程序:
  (1)向批准该项目所在流域规划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即将报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成果。
  (2)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对项目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进行核实,再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核准。对不属于本部门直接管辖流域范围的,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3)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开发项目所在点的水资源论证以及设计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要求,开发点是否符合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渔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要求,设计必须包括上述内容,否则不予核准。
  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查程序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办理。
  (4)经审查核准后,由项目业主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发使用权的申请。
  第八条 经审查的中小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要根据该项目点的流域规划,由批准流域规划的该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授予愿意投资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小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的授予,一般是有偿的。使用年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某一中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工程竣工投产之日起,交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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