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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厅关于颁发《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颁发《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
 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水电[2002]32号)


各市(州、地)水利局:
  现将《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资源不仅含水能,而且是一项具有多种功能的资源,还涉及当地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等多个方面。因此,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节约和配置水能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赋予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电力需求不断加大,中小水电资源开发也成为热点。为规范我省中小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使水资源充分得到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特制定了“暂行规定”,望各地认真执行,强化管理。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水利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中小水电资源有序管理,合理利用、规范开发中小水电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产业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包括水能资源。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中小水电资源,省、市(州、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纳入本地区水利发展计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
  第三条 全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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