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外资企业提供良好服务。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硬环境建设,简化外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加快各类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工业区、加工贸易区建设,实现投资、贸易便利化。坚持依法行政,减少对外资企业的各种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对具备品牌优势和出口潜力的外资企业,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外方的市场销售网络、技术、信息等优势扩大出口。合理调控外资企业进口,以大进促大出,在做好协调服务的同时,监督履行合同,督促企业扩大出口。
(三)积极开展加工贸易。充分发挥我省地理、人才、劳动力优势,吸引外资开展加工贸易,保持加工贸易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加快实施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担保验放等便捷措施,积极探索已实行联网管理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免设台账、免批合同、免办手册的新型管理模式;引导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向我省已有的加工贸易区集中,加强统一管理,鼓励使用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延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提高增值率。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根据国办发[2001]84号文件精神,“十五”期间,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对机电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予以适当支持。“十五”期间,我省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各项政策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各地要参照省里的政策制定相应措施,并积极研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其他政策。
(二)针对船舶出口资金需求量大、建造周期长的特点,加大支持力度。对船舶出口项目,按省级企业机电产品一般贸易出口享受有关政策。有关商业银行对已签约的船舶出口项目要提供专项出口信贷。
(三)各商业银行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省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加大对机电出口企业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力度。有关出口认证部门对重点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环保认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八、为机电产品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一)简化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国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需要,每年挑选3至5名执行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等任务的出国人员,经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对上述人员,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实行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审批办法。上述人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以上公务,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可申办因公赴港澳6个月多次往返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