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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13号文件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

  农业综合开发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要求组织实施,配套安排项目。土地治理项目要侧重于基地建设,多种经营项目要重点扶持龙头企业,二者要相互衔接,使龙头企业发展与基地建设配套联动,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项目区)带农户,产业集中度高,具有规模优势、良性互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
  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要立足现有项目或企业的更新改造,避免重复建设或盲目上新项目。除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外,重点扶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大型跨地区农产品集散市场等项目建设。多种经营项目建设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十五”期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要选择5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30%以上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已发挥带动作用并确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要连续扶持。
  土地治理项目区要把改善生产条件和农业结构调整、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及科技推广体系等统筹安排,建成高标准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为龙头企业提供稳定、优质的加工原料,实现区域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优先扶持项目区按照国际质量标准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完善农业质量标准监测体系,扩大项目区无公害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建立一批标准化生产加工基地和示范园区。支持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产品标准化建设。积极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质专用、反季节和特色品种生产,扩大名优产品种植面积,把项目区建成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加快农业市场化、国际化进程。
  四、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政策
  农民群众是农业综合开发的直接受益者,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除中央和省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对部分财政资金实行有偿投入,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水平。各级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配套资金,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适当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财政资金65%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5%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根据各项目区不同的资源状况,可适当调整投入比例。投入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投入非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要切实加强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工作,防止形成债务风险。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逐步将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比例提高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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