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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民义务植树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有。另有合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购买或在无偿提供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地上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允许继承、转让、买卖,林地使用权长期不变。但不得使宜林地荒芜闲置和改变用途。
  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造林育林。
  第二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凡坡度25°以上坡耕地应有计划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增加林草植被。
  第二十七条 植树造林,应适地适树,推广良种,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加强管理。
  对适宜封山、封沙育林地和新造幼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范围,竖立标牌,实行封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造林和义务植树分别检查验收。
  对植树造林、义务植树和森林培育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采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开展以培育森林为主的中幼林抚育和次生林改造等森林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护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机关、部队、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和护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凡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植物检疫、预测预报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森林病虫害蔓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除治。疫区、保护区划定与解除,森林植物和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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