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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关于宁夏扶贫开发“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关于
 宁夏扶贫开发“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66号 2002年5月15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计委关于《宁夏扶贫开发“十大工程”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扶贫开发“十大工程”实施意见
           (自治区计委 2002年4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宁夏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如期完成扶贫开发任务,特制定宁夏扶贫开发“十大工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逐步建立起能够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优势产业,提高城乡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实现目标
  近期目标(2001—2005年):区域经济GDP年均增长速度争取达到12%;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4‰以内;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年纯收入达到1500元;正常年景返贫率控制在10%以内。
  远期目标(2006—2010年):区域经济GDP年均增长速度争取达到13%;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3‰以内;贫困地区人均年纯收入达到1800元;正常年景基本消除返贫现象。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西吉、海原、固原、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红寺堡移民开发区8县1区及中卫、灵武的部分山区,共154个乡(镇),1475个行政村,210万人口,重点对象是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128.6万贫困人口,其中尚未解决温饱的52.7万人,基本解决温饱但不稳定的75.9万人。
  四、“十大工程”
  (一)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生命工程)。用3—5年的时间,基本解决贫困地区50万人,100万头羊畜的饮水困难,共新打水窖7万眼,机井80眼,新建人畜饮水工程27处,改造30处,新建水源工程78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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