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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五)收集、整理、传递重要政务、经济、科教、文化信息,为自治区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六)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承担驻在地人民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
  四、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56号)核定的机构编制数基础上,增设驻天津办事处1个正处级内设机构,增加6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内设综合处、业务处2个正处级机构,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2名,设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各核定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内设综合处、业务处2个正处级机构,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2名,设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各核定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内设综合处、业务处、驻深圳办事处和驻海南办事处4个正处级机构,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4名,设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各核定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浙江办事处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名,设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1名(副处级)。
  五、人员管理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不含驻天津、深圳,海南、浙江办事处副主任)、处长由本区派出,按公务员管理、考核,实行轮岗制,一般任期5年,任职期满可直接安排到公务员岗位工作;副处长及以下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在本区或驻在地公开选聘。
  六、其他事项
  (一)驻外办事处招待所为驻外办事处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除驻北京办事处招待所外,均不再核定人员编制。各驻外办事处招待所不定级别,所需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受聘人员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
  (二)原由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的少数驻外办事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过渡为经费自理,过渡期间,自治区财政可给予适当扶持。具体事宜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处理。
  (三)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中涉及到的资产清理、人员分流等事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8月16日常务会议有关决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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