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重信重访率、越级上访率下降和信访案件办结率上升即“两降一升”为主要内容,对各地、各部门实行信访工作量化考核。凡是发生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紧急重大集体访,责任地区和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第一时间(即接到通知加上路程的时间为第一时间)内未能到达现场的,到达现场而处理不力,造成上访群众滞留或不良影响的;对那些要求合理而能够解决的问题,责任地区和部门不予解决,造成群众重复访、越级访、进京访的;对领导批办和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敷衍塞责、避重就轻、未能如期办结的,甚至顶着不办的;对国家信访局规定的紧急重大信访信息发生了漏报、瞒报、迟报的,均视情扣减有关地区、部门信访工作的责任分。全区信访工作半年通报一次,对落后单位要求限期整改,问题特别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信访工作量化考核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信访局拟定,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四、各级信访部门要当好同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群众,体察民情,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各级信访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躬身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恪尽职守,热情接待、及时反映,主动协调,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加大督查督办的力度,做到群众的来信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依法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
信访条例》,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那些无理无序访,要严肃法纪,坚决制止,维护好上访秩序;对那些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造谣惑众、非法集资、串联煽动的,坚决制止;对那些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威胁人身安全、干扰党政机关正常秩序的,要及时赶到现场,视情采取带离、训诫、收容、遣送等措施,并依法处置,对那些静坐滞留、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哄闹接待场所,打砸公物、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刀具,非法游行示威的,要坚决制止,依法处置,但要慎用警力,防止激化矛盾。
六、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把好政策关。对群众反映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互通情况,慎重答复,耐心解释,不得推诿扯皮,上交矛盾。在信访部门召开协调会时,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要准时参加,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对领导批示和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领导批示给谁,谁就要负责到底,保证保量,如期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