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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2]46号 2002年5月31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

          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精神,针对我区当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继续坚持“抓改革不抓稳定不行,抓稳定不抓信访不行”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把做好信访工作当成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做好信访工作,层层加以落实,切实维护好我区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二、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即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分管领导直接抓,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其他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同心协力,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完善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保证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委会,单位),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突出问题不出县(主管部门),重大问题不出市(厅、局),遇事不推、不拖、不压、不上交,切实把各级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把大量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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