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纠自检,摸底排查阶段。2002年6月底前,凡涉及危险化学晶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设施,储运设备、技术条件要限期完成整改,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领导和专业人员要培训达标。没有完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单位也要在6月底前办妥备查。各地、市、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深入实际,调查分析,做到对本地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底数清、情况明,并确定重点整治对象。
到6月底以前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产证中,凡国家规定发生产许可证的品种要做好换证的衔接工作,生产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凭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办理经营许可证。换发证件的同时,对安检要求未达标的软硬件设备进行一次完善性检查。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要抓紧时间进行储运设施和营业场所的达标验收及办证工作。运输单位,押运、驾驶及管理人员要经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
(三)整治阶段。从2002年6月1日起,利用4个月的时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进行治理。对无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虽有证照,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相应证件,依法予以关闭。对已责令关闭又私自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合法生产并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单位要督促其加强管理,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管理。这次集中整治工作必须做到责任人明确,管理目标明确,完成时间明确,务求取得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2年11份开始,全区一地三市政府要对所辖地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再组织对一地三市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集中整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改,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巩固整治工作的成果,全面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顿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建立责任制,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整治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整治工作必须严格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自治区禁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进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尤其是隐瞒不报,瞒报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行政审批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