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和整顿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2]44号 2002年5月1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整顿治理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和整顿治理实施意见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4月15日)
为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朱镕基总理2002年1月26日签发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我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整顿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以江总书记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及《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通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长期巩固的目的。力争通过半年的集中整治,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实现合法储运、使用,处置,杜绝财产损坏、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整治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