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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西部办、林业局关于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4.实行惩戒制度.对当年未完成造林种草任务或成活率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县,给予黄牌警告,并责成本县自筹资金限期补种,第二年仍完不成任务或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标准的不再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三)抓好种苗基础建设,确保良种壮苗的供应
  各县要切实组织做好采种和苗木生产、调剂、调运和供应工作,凡为退耕还林还草供应的种苗,必须具有产地标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病虫检疫合格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种苗和不合格种苗。从2002年开始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用苗用种一律实行苗木招标采购。对跨县、跨省调运种子,苗木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并要建立种苗采购招标制度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苗木、种籽返运、炒作现象,确保良种壮苗的足量供应。
  (四)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退耕还林还草质量
  1.各县要成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技术小组,制定技术方案,确定项目区技术负责人,建立技术负责制。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技术监督局1998年发布的《彭阳县早作林业技术规程》、(DB64/T199—1998)、《宁夏南部干旱山区造林技术规程》、(DB64/T201—1998)、《宁夏六盘山土石质山区造林技术规程》(DB64/203—1998)、《宁夏治沙造林技术规程》(DB64/T202—1998)进行整地造林.大力推广良种壮苗培育、集水保墒整地、容器育苗造林、截干深栽、乔灌草合理配置、植物生长促进剂应用、病虫鼠害综合防治等先进实用技术,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
  2、加强工程全过程管理,建立检测监管体系,使项目管理工作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3.分级抓好人员培训。自治区负责地(市)县一级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县一级负责乡、村技术人员和退耕户的培训。
  4、建立区,地、县、乡试点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反馈各地在试点工作中的情况和动态。
  (五)严格依法管理,巩固建设成果
  1.大力宣传普及《森林法》、《防沙治沙法》、《草原法》、《土地法》、《水土保持条例》及国家、自治区保护林地、草地资源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林草资源的意识,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顺利实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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