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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西部办、林业局关于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1.严格工程建设程序。各县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并分户建卡,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楚、资料可靠、图文表齐全,设计与实地相符。县级实施方案(含作业设计)要经专家论证和县级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计委共同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不得动工实施,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变更必须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计委批准后执行。
  2.建立区,地、县三级工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计委、西部办要组织稽查和检查,自治区林业局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和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对退耕还林草工程进行指导、检查、核查等监督管理,固原行署和吴忠市要组织派出监理人员,按照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监理办法和监理协议对各县的工程进度、质量进行项目监理,各县要组织工程乡镇按照作业设计和实施方案逐级落实,加强指导、检查,确保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有序地实施。
  3.严格执行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奖罚制度。2001年9月国家林业局正式颁布了《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各县要结合检查验收,认真贯彻执行。检查验收要按自治区林业局制定的《宁夏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检查验收办法》执行。县、乡政府要在春季造林结束后对整地栽植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验收,于每年七月底按检查验收结果,对达标者先兑现补助粮食50%,对质量不合格者要在雨季、秋季进行整修补植,补播。每年10月份县、乡组织自查验收,形成书面自查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林业局,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核查验收,并将核查结果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按核定的合格面积组织兑现剩余补助粮食、现金。
  对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自治区给予表彰奖励。凡没有完成计划任务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毁林毁草和弄虚作假、贪污、克扣、截留、挪用粮食,苗木费和生活费现金补助的,要坚决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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