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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六、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七、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凡从事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财务人员简况;
  三、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及内部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业务情况报告;
  五、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业务能力分析;
  六、资信情况证明材料;
  七、填制完整的《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八、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登记备案,由省财政厅核发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 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知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参与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竞争;
  二、接受政府采购机构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活动;
  三、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收取招标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及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按照委托协议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解释;
  三、承担在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中获知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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