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
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6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高效运作,根据《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格,并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未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暂行办法,委托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应当遵循公正、择优、效益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三、具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