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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2]89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云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促进技术与资本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技术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有产权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守《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云政发[2002]38号)和《省监察厅、省体改办、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我省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监[2002]9号)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循交易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风险自负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单位,进行技术产权交易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经济组织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技术产权交易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服务。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全省技术产权交易的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技术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全省技术产权交易及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核各地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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