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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并保证重建的规模不低于原有建设规模。
  (五)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充分利用和管理好现有的文化设施,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已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要坚决收回,采取多种方式开放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等内部文化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特别是文化广场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三、努力建设一支稳定的专兼结合的文化队伍
  (六)推进基层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机构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各地要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办发[2001]13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设置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为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要重视解决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编制问题。
  (七)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文化队伍。改善队伍结构,改变人员年龄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学历偏低的现状。尽快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完善学历学位培养与岗位轮训相结合、定期定向培养与引进人才相结合的培训和用人机制。
  (八)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发展文化事业。定期培训民间文化队伍,注意发挥民间艺人的作用。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人员同等权利。
  四、以开展文化活动为重点,大力充实基层群众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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