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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试行)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实行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试行)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36号 2002年7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体改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试行)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试行)的意见
    (省监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体改办、省国
    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省纪委第二次全会和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年要建立健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为了加强对四项制度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经研究决定,对上述四项工作实行事前向监察机关告知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将监督关口前移的重要内容,是事前监督的有效措施,对优化投资及经营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
  二、告知项目的范围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三、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招标(交易)的形式、时间、地点等。项目业主单位在发出项目招标(交易)信息前,应填报《招标(交易)项目情况告知书》,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达本级监察机关。其中,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先送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先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四、加强对告知项目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得到告知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单位相关监察部门,要对本系统、本单位告知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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