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职业介绍机构发布劳动中介信息,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必须注明《委托合同》号码,以表明其出处。
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劳动中介信息,事前必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利用经营场所发布劳动中介信息,必须合法、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财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应开具发票。
8、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
9、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加强内部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接受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密切协作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培育监管工作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搞活管好职业介绍机构的共同目标,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工作。
1、及时交流国家有关劳动力市场的培育、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监管措施;
2、及时交流在履行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换有关当事人投诉或有关案件检查处理情况以及统计资料;
3、联合开展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4、必要时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重大投诉案件组织进行联合办案。
附件:1、接受用工单位委托合同制度及合同样本;
2、劳动中介信息发布规范文本制度及劳动中介信息样本;
3、职业介绍工作情况月报表(略)。
附件1 接受用工单位委托合同制度
为了促进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经营,维护职业介绍机构的自身权益,确保招聘用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树立良好形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职业介绍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1、职业介绍机构在承接用工单位委托聘用工中介事务中,除即时结清以外,必须签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