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经纪从业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领取经纪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4、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职业介绍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1)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
(2)接受用工单位委托合同制度;
(3)记录劳动中介业务成交情况备案制度;
(4)劳动中介信息发布规范文本制度;
(5)按期报送统计报表制度。
二、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1、职业介绍机构拒不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职业介绍机构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备妥负责人任职文件、从业人员名册、《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力管理处备案。
3、经培训考核领取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对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从事业务给职业介绍机构或有关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职业介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承包和超越经营范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管理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5、职业介绍机构在办理劳动力需求登记时,必须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式的登记表。
凡接受用工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除应查验用工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和招工简章外,还应与用工单位签订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招工简章均是合同的表现形式,由职业介绍机构存档备查。职业介绍机构不按规定签订《委托合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凡对本市城镇求职者、外来求职者进行求职登记的,分别查验求职者身份证、《劳动就业手册》或《厦门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职业介绍机构在查验上述证明后,必须如实记录于登记表中,方可按规定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