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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经营规范与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
 《关于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经营规范与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厦工商市[2002]20号)


各工商分局、各区人事劳动局,各职业介绍机构:
  为适应入世进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行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及省、市政府清规实施意见要求,我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经营规范与监督管理的通知》(厦工商市字[1997]第13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在厦门工商红盾网上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经营规范与监督管理的通知》(修订)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经营规范与监督管理的通知(修订)

  随着我市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建立对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为了促进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用工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建立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审批程序,明确业务范围,规范经营行为
  1、凡在我市开办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厦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职业中介。
  法律、行政法规或厦门经济特区法规未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手续的,职业介绍机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2、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统称为“(行政区划)+(商号)+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形式”,根据企业经营范围核准的有关规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营范围分别核定为:境内(注明具体的地域范围)或省内职业中介(注明:限居间、行纪或代理等具体方式)服务。
  3、职业介绍机构应配备符合法定数量要求的从业人员,同时还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电话、电脑、传真等)。《求职登记须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各类必备证照必须悬挂于明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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