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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第29条有关‘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登记证’的规定”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9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6日

            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品种选育和品种权保护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质量检验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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