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聘任管理,严格按照设置的岗位和市人事局核定的结构比例(或岗位职数),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未实行自主申请办法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成立由相关专家为主要成员的推荐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该推荐委员会负责推荐本单位申报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推荐委员会组建办法、组成人员、推荐程序、工作纪律、工作安排、推荐结果,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应在本单位公示。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备案。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职数)内,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单位推荐委员会等额推荐参加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企业单位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办法,由单位参照上述办法自主决定。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考核合格。
  3、有下基层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专业,申报人应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4、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学时)。
  5、取得相应的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
  6、对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2年;
  3、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5年;
  5、医学专科、大学普通班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7年或在区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7年,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学术论文(不含个案、摘要、综述等,下同);
  6、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期间,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