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2]100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财务部门: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财会考[2002]16号)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
(一)申报初级资格需参加《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并且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这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二)申报中级资格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
(三)报考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如果上一年在外省市已经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第二年确实需要在北京市报名考试的,应由原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
二、考试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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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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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科目 │时 间 │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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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4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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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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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5日 │-- │-- │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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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00-16: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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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条件:
(一) 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