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产品流通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觉遵守各项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生产,合法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经国防科工委和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鉴章的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公安机关凭该有效合同办理准购证和准运证;必须认真执行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36号)和
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74号),实施工业雷管编号管理,实行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从生产线下线到销售的全程跟踪,掌握其流向;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入库登记、流向登记制度,认真详细记录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出入库和销售对象、数量等情况,严禁向关闭取缔或停产整顿的煤矿和各类小矿山、小水泥、小采石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不具备安全存储和使用条件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破器材产品。
五、加大安全整改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按照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湘军工民爆字[2002]43号文件的要求,因安全状况不符合条件,必须搬迁的24家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仓库,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易地重建;因内部安全距离不合格的45家仓库,在2002年7月底前完成改造;31家基本合格的仓库,在200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安全整改措施。整改任务完成后,由各级政府逐级申报验收,省国防科工办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全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的审查验收工作,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验收合格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允许储存和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物品;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取消其民用爆破器材经营资格。省国防科工办要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整改工作。对亏损严重、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军工产业结构调整精神,予以关闭;对效益较好、产品有市场,但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先停产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各级政府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仓库安全技改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搬迁项目要列入省重点工程,所需的新增土地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