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发[2002]7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年6月3日
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发[2000]7号和国发[2001]5号文件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基层政权,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必须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最高不超过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8.4%;农民新的税费负担水平,即:农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总额,与2000年农业税及其附加、村提留乡统筹费之和相比,要明显减轻。农民新的税费负担水平,依法确定后,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正确处理改革的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既要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又要确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遇到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必须靠改革来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调整教育布局、撤并乡镇、合并村组、完善县乡财税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结合进行。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调整支出结构,千方百计减少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