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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人才培育服务。加快建立我省中小企业的人才开发系统,在对省内现有教育资源进行筛选的基础上,确立一批培训基地,本着“精而适用”的原则,采取讲座、短训、函授、脱产学习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抓好对中小企业创业者、经营者、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技术研发人员的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更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经济法规等工商管理知识;针对科技型、资源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与大企业配套型等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不同内容的适用性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电视、网络教室等手段发展远程教育,解决工学矛盾;组织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到国内外优强企业学习,加快培养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优秀人才。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测评与推荐,联合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所等机构,为中小企业选择和聘用生产经营、技术开发、企业管理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帮助。
  七、各地应本着保护、扶持、服务、引导、规范的指导思想,按照不分行业和隶属关系、不分内资外资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的原则,制定鼓励和促进本地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体现其享受平等国民待遇的原则,力争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放宽准入、畅通退出,解决融资难,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信用制度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建立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反馈机制。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协助政府督促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调查反馈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情况和中小企业的呼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活、用足各项优惠政策。
  八、要逐步建立起服务体系各机构间的协调运转和互动机制,政府和服务体系之间的交流沟通机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证标准和质量评估制度,督促各类服务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对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对考评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适时公布纳入服务体系的服务机构名单,指导各类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流程、质量标准、费用标准。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投诉接待制度,确保中小企业在各类服务机构中得到高质量的服务。
  九、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在政府指导下,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扶持性服务的机构,其创建阶段的开办费、运行费,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要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经贸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财政、工商、乡企、科技、人事、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外贸、银行、税务、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中小企业服务组织及其运营进行管理、监督、规范。为推动工作、总结经验和制定政策,省经贸委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建立服务体系和服务中心的试点工作。各地经贸委要把培育服务体系、组建服务中心作为当前扶持中小企业工作的重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综合服务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的引导和规范,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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