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体系建设要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通过必要的扶持、规范和引导,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同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规则运作。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服务体系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优势,根据中小企业成长的需求、服务市场的发育状况、地方政府的财力可能,选准一项或几项具体内容作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在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实现创新和突破。
  (四)优化资源、形成合力的原则。服务体系建设要在政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下,由社会各界参与,打破条块界限,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体现社会整体功能,实现社会服务资源的优化组合。
  三、服务体系的构成
  (一)以政府中小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为指导,以各级经贸委申办设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联合各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协会、商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构成的组织体系。
  (二)以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配套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为内容的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以融资担保、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培育为主体的服务功能体系。
  四、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地方政府为主导,采取不同方式抓紧组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开办、运行等予以一定的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的创立、生存和发展提供全面的社会服务;接受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联系或委托区域、行业和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独立于政府部门,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社会服务组织互为补充、相互支持、协调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原则上由负责筹建的单位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五、各地应本着培育、扶持、规范、监督的原则,对本地区现有各类社会服务资源进行整合,对服务意识强、专业化水平高、管理运作规范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引导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价、优质服务,逐步构建由政府行政部门、综合性服务组织、专业性中介机构3个层面组成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格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