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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3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5日

        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省经贸委 2002年6月25日)

  中小企业占我省工业企业总数的98.4%,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安置就业人员,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0]372号),加快培育和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货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着眼各类中小企业的需求,依托、规范、优化配置现有的社会服务资源,体现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图,引导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通过各类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使中小企业的急难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数量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张,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总体竞争实力增强,基本形成既有公平竞争又有指导帮助的服务环境。
  二、建设服务体系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通过多种形式的探索,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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