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的指导意见
(黑政发[2002]4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降低我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改善金融资产质量,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和竞争能力,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大力支持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率
(一)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的核心作用,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支持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确保金融安全高效运行作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工作思路,制定有效措施,切实降低辖区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
(二)明确目标任务。5年内全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降至15%以内。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研究确定每年降低不良贷款余额的具体比例,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实行定期考核通报制度。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每半年对各地市辖区内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
二、为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率创造良好环境
(一)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支持金融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因行政干预导致金融债权被逃废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协调司法部门,研究解决金融机构维权案件受理难、判决难和执行难问题。建立完善司法部门、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例会制度,研究制定保护金融机构债权的有效措施,依法加快受理,依法公正判决,并坚决排除干扰,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减少金融机构债权损失。
(三)切实解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收费过重问题。对于金融机构在依法维权、产权变更和抵贷资产变现环节中所涉及的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等收费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努力把收费降至合理水平。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及时出台支持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降低收费标准的有效办法。
三、深化企业改革,从根本上支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