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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
 (黑政发[2002]3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要求,现将我省全面清理整顿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除公安部门发放的《暂(寄)住证》和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两项收费项目外所有的涉及到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表)。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取消项目手续。
  二、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要对本地和本系统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抽调人员,集中时间对当地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请各级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将清理整顿情况和检查结果于6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2002年6月4日

附表:  取消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
│征收单位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计划生育部门│计划生育管理费│ 每人每月    │ 省政府令  │
│      │       │ 5、10、20元   │1994第4号   │
├──────┼───────┼─────────┼───────┤
│计划生育部门│计划生育管理费│ 双方单位    │ 省政府令  │
│      │       │各收5000元    │1994第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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