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实行经营业务许可证制度。经营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旅行社必须按《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未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应当按《
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挪作他用。
兴办旅行社之外的其他旅游企业,应当在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
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具体按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要求执行。
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按《江西省旅行社发布旅游业务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依法订立规范的旅游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旅行社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安排,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严格执行导游报酬制度。旅行社不得聘用无证导游从事导游工作,不得在非旅游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旅游团队。
第三十二条 实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制度。未通过业务年检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统一资格考试和从业许可制度。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参加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须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市导游服务机构登记,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