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监督全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三)负责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审批;
(四)组织实施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负责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五)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第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工作;
(三)负责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审批;
(四)组织实施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负责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五)承办省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汇总并上报本县(市、区)各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承办本县(市、区)各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及报批工作;
(三)承办省、设区市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
第八条 各级用人机关按照同级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本省公安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由省人事部门会同前述省直用人机关统一组织考试录用。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优化结构、适量补充原则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用人机关申报,省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设区市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用人机关申报,经设区市人事部门审批后,报省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