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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已经2002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黄智权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用人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本省各级用人机关录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民族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给予照顾。
  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特殊程序进行。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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