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瞻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瞻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独生子女费;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九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使用移动电话或者摩托车、空调器、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