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退役
 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8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和从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复员士官。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负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而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来履行安置义务。
  第四条 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对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后1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安置机构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安置机构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知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