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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一条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十六条 本市应当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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