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3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
黑龙江省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工程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资源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区划、申报、认定按《
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资源管理实行地方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状。
各级林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与所属的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签订保护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的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资源管理工作。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管护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