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处罚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