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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函的格式及目录,施工、材料设备,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
  招标项目属于设计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业绩、项目经理条件、施工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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