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甘肃省动物免疫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动物免疫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提高对动物疫病控制能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和免疫档案。
本办法所称动物,仅指猪、牛、羊。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免疫耳标生产、供应、使用,免疫档案管理,以及从事动物饲养、购销、运输、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农牧行政部门是全省动物免疫标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免疫标识制度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疫标识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免疫标识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监制,并负责组织免疫耳标的定点生产和供应,建立严格的生产、使用、登记、销毁等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免疫耳标的编码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统一编号,以耳标的形状和颜色区别畜种。耳标上标有固定号和档案登记号。固定号标明牲畜产地。第一位汉字“甘”表示甘肃省;第二位字母表示地(市、州);第三、四位数字表示县(市、区);第五、六位数字表示乡(镇)。
各类养殖单位可以按所在地乡级序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