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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2]397号)


  为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以出让、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各缴费企业和单位应于2002年10月8日至2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手续。
  三、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和单位,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将依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滞纳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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