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城市管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字[2002]28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济政[2002]2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准,同意你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
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试点工作要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重点解决好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二、认真按照国办发[2000]63号、鲁政办发 [2001]29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复函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城市管理实际,抓紧实施试点工作方案。要广泛借鉴外地城市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管理科学、执法规范、运转有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新体制,为推动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创造经验。
三、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同时,协调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界定、经费来源等方面,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要求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章丘市试点工作的指导。试点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
二00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