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高起点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
(四)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高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城镇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相衔接,要以科学性、先进性和现实性为基础,科学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框架,科学合理进行城市布局,搞好功能分区,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系统性,发挥好指导和调控各项建设的龙头作用。
(五)提高城市详细规划水平,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要争取用5年时间使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城市规划建成区。各城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建立规划项目库,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提前做好规划定点,确定建设时序。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超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形成规划图则和文本,作为土地市场供应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城市规划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城市规划工作,确保规划编制经费有稳定的来源。
(六)依法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更不能违反规划进行建设。规划确需调整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要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一个城市只设一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要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凡不符合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核发建没项目选址意见书。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对于按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用地单位应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