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2年8月26日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范围,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衡阳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