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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
  (二)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和合理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 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范围,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
  在城市公共供水建成区内限制自建设施供水和自备井取水。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水利、航道、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污染。
  第十条 以地表水为饮用水水源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为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二)采矿、采石、挖砂、堆放废渣;
  (三)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放或者装卸垃圾、粪便;
  (四)设置水上娱乐设施、餐饮设施和装卸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新建、扩建、改建与城市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六)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为水源核心保护区。在核心保护区内除遵守前款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捞、停靠船只排筏;
  (二)人工养殖、放养家禽。
  第十一条 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水源的,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为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二)采矿、采石、挖砂,堆放垃圾、废渣;
  (三)设置渗水厕所、渗水粪坑等污染源;
  (四)新建、扩建、改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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