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市”。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两项以上不达标的,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总结上报。
年度结束后,各市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制《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报省计委。
(二)审核评定。
在各市上报材料完成后,由省计委(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统计局、人事厅和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粮食工作达标市和给予批评、警告的市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后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奖惩。
1.当年奖惩。
对被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的市,颁发奖金20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的市,由省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的市,由省政府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
2.表彰。
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次。连续3年达标者,由省政府发给奖杯1座,对市长和分管计划、粮食、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的副市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3000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而影响的考评,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计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气象局、三防办等有关单位核准,报省政府同意后,可不列入考评。
(二)责任。
各市政府要将省确定的考评指标逐级下达,其中,储备规模、风险基金规模、总量平衡指标下达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层层分解到村民委员会。各地填报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省政府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经商省委办公厅同意,原《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粤办发〔199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附件: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人民政府